已經是三進宮的被告人再次站在刑事審判庭上。昨日,其因涉嫌詐騙罪在朝陽法院受審。新京報記者 周崗峰 攝
  新京報訊 (記者劉洋)昨天,曾經多次因詐騙罪被判刑的鄭旭,再次因涉嫌以買原始股等為由、詐騙5名女士160餘萬元,在朝陽法院受審。
  在檢方指控的涉案事實中,其中一筆發生在鄭旭在監獄服刑期間,5名受害人則為鄭旭的妻子、丈母娘、婚外女友等親友。
  檢方
  被告人獄中詐騙3萬
  1976年出生的鄭旭,從1998年起便因詐騙罪先後被三次判刑,最後一次被判12年,2012年10月17日被釋放。
  昨天上午,鄭旭再次因涉嫌詐騙罪,站在了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。
  公訴機關指控,鄭旭在服刑期間及出獄後,先後以購買原始股為由詐騙5名女士160餘萬元。
  公訴機關指控顯示,鄭旭第一個詐騙事實發生在2012年,當時鄭旭在北京市某監獄內服刑,利用獄友的手機QQ聊天詐騙了鄒女士3萬餘元。
  據瞭解,事發時,鄒女士為鄭旭通過網聊結識的網友。鄭旭在2012年10月刑滿釋放後,二人於同年12月12日領證。
  檢方建議法庭對鄭旭判處有期徒刑13至15年。
  被告人
  獄中曾上網聊天
  在檢方出具的證言中,鄒女士說,她和鄭旭2012年2月在網上相識並交往。當年三四月份,鄭旭告訴她自己在軍隊服役,認識從事經濟偵查的警察,能幫忙買原始股獲利,讓她匯錢。於是,她給鄭旭匯了三萬餘元。後來,直到鄭旭被抓,她才知道事發時鄭旭處於服刑期間,還是一個有前科的人。
  檢方的證據顯示,鄒女士結識並給鄭旭匯錢的時間,鄭旭應該在服刑期。
  “我跟鄒借錢用於採買,在監獄里用,應該拿了2萬多。”鄭旭在庭上說,自己當時用手機軟件和鄒女士聊天,但沒有告訴對方自己在監獄里,“我,我沒法說我在監獄里。我說我是個車手在外地訓練,回不來”,“按照法律意義來講我確實是騙她了,我確實在監獄而不是在社會上”。
  在此前的供述中,鄭旭說,當時他是借獄友李某私藏的手機,上網和鄒女士聊天。但他不清楚李某的手機是怎麼來的,被李藏在哪裡。
  監獄
  獄內手機信號均屏蔽
  據瞭解,得知鄭旭在服刑期間,涉嫌利用手機上網詐騙,監獄方面出示的調查報告顯示,鄭旭所在監室幹警及服刑人員稱未發現有持有和使用手機情況,且監獄內手機信號屏蔽,獄方每周都會清監,也未發現所涉及情況。
  同時,監獄方出具了對鄭旭同監室犯人的筆錄,其他犯人均稱不知道有手機一事,獄友李某也稱從沒用過手機。
  昨天,朝陽法院未對鄭旭作出宣判。
  ■ 現場
  被告人:被害者中只對不起婚外女友
  懇求法官從輕處罰,希望早點回家陪老母親
  在昨天的庭審現場, 檢方出具了多名被害人證詞顯示,當時,鄭旭自稱是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摩托車運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,又稱是國家安全部的人,不僅騙取了丈母娘、老婆、老婆的姑姑的錢,受騙者還包括鄭旭結婚後結識的女友姚女士。在丈母娘住院期間,鄭旭在醫院忽悠了丈母娘的同事,騙取對方錢款,涉案金額共計160餘萬元。
  鄭旭表示“認罪”,但稱指控中的14萬元與事實有出入,丈母娘和妻子給的錢,都不是以購買原始股為由騙來的。其中,丈母娘給的11萬是用於開茶葉店的錢,妻子鄒女士的3萬多是借款。
  鄭旭說,他通過交友網站結識了姚女士,便以國家體育總局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其交往。其間,他告訴姚女士自己在單位挪用了公款需要填補漏洞,姚女士給他匯了20多萬。不久後,他又說單位有攝影師在航拍中遇難,單位領導帶頭賠了好多錢,自己沒錢賠會被單位辭退,姚女士聽到後又給他匯了二十多萬。他還以家人是高校領導、可以幫助姚女士的侄女上大學,向姚女士要錢。
  證據顯示,姚女士一共給了鄭旭上百萬。
  “所有的被害人中,我只覺得對不起姚女士。”庭上,鄭旭表示對涉及詐騙姚女士的事實指控,他每一條都認罪。
  “我懇求法官能對我從輕處罰,我還想早點回家陪我的老母親。”庭審最後,鄭旭稱。  (原標題:男子被控獄中用手機詐騙女網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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